沙迪容留他人吸毒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722执7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2执7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沙迪,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沙迪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月8日将该判决中罚金人民币5000元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沙迪已将罚金缴纳。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国才
书记员:
书记员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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