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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迪容留他人吸毒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722执7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2执7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沙迪,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沙迪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月8日将该判决中罚金人民币5000元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沙迪已将罚金缴纳。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国才

书记员:

书记员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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