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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豫1627刑初653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27刑初65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格,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格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刘新格与王文博、谭留健(另案处理)在王文博家楼上预谋后,趁王文博母亲卢喜荣夫妇在楼下屋内睡觉之际,由谭留健将卢喜荣放在左侧裤兜内的6800元钱偷走,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已追缴退还失主,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失主陈述、被告人及另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新格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新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新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

书记员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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