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
案号:
(2015)德民初字第2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05
案件内容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277号
当事人:
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欢,女,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675元减半收取,即837.5元由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向东
审判员尕藏吉
代理审判员拉毛扎西
书记员:
书记员朱英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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