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执1502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卢路,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卢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其,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银行存款30000元并给被执行人留存了基本生活费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卢路对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享有360万元债权。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认可该债权,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还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执行前转移登记他人名下的渝A×××**车辆查封、扣押,本院未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措施。
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到庭接受了询问。被执行人陈述,现已退休,租房居住,无财产偿还债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状属实。
本案的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出入境。
本案通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29650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渝01执15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举示证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士文
审判员吴成斌
审判员段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李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