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兴民一初字第44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448号
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陶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振枢
书记员:
书记员钟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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