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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兴民一初字第44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448号

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陶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振枢

书记员:

书记员钟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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