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05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元军,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冠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石槐生活区82号对过(石槐二层新浴池)2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46002。
法定代表人:由斌,经理。
被申请人:由斌,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军诉被告淄博冠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由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冠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由斌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以内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唐元军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元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淄博冠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由斌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35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债权、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晓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