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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清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703执6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6
案件内容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执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兰清,女,生于1968年3月28日。

被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89年4月13日。

审理经过:

王兰清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王伟应向王兰清赔偿款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因王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王兰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分期向本院冻结账户存款16300元,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与被执行人王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伟于2020年6月20日前履行16000元(划拨后支付),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19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20710元。被执行人王伟承担本次执行费3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与被执行人王伟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张国辉

书记员:

书记员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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