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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辉与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0302民初803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8030号

当事人:

原告:李少辉,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琼,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相山地下商场1-A、1-B、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22591757T。

法定代表人:张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辉诉被告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少辉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少辉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梓安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张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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