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21112号
当事人:
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祥宾馆,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秀浦街1-7-202、1-7-203、1-7-204、1-7-205、1-1-204,玩月街105号。
经营者:俞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喜月,员工。
被告:浙江浩然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天健大厦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童军。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祥宾馆与被告浙江浩然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祥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喜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浩然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基于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房费欠款982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费欠款682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自2018年10月22日起,被告安排其客户入住原告处。由于拖欠部分房费,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11月23日,本公司尚欠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祥宾馆房费款共计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贰拾壹元整(小写9821元),我公司承诺此款于2018年11月28日前无条件还清欠款,并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上判。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支付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全额支付房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浩然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临祥宾馆剩余房费68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浙江浩然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黄灿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