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温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785执242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24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319067。
负责人:梁永豪。
被执行人:温春玲,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执行人:恩平鼎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平石石青地洞(恒安汽车检测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84666702G。
法定代表人:许忠协。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春玲、恩平鼎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同时应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向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恩平市恩城华侨北路1号华侨城2幢605号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785执2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华明
审判员吴光照
审判员吴伟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关德荣
书记员冯嘉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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