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奇鸿与刘平长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冷法执字第41-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22
案件内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冷法执字第4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奇鸿,居民。
被执行人刘平长,居民。
12096018。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刘平长在大唐华银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的工程款(江北新村附属工程)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段文彬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余曼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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