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方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102执恢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8
案件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恢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强,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执行人:方勇,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方勇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强支付尚欠借款本金6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94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勇已向申请执行人黄强支付了借款2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24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403元;2、此款定于2018年5月4日前归还10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403元。现申请执行人黄强请求对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暂缓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荫建
审判员胡海
审判员余建新
书记员:
书记员王若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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