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迁民初字第268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迁民初字第2689号
当事人:
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锡方,该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韩力。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印来
书记员:
书记员杜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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