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与曹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191民初661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15
案件内容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661号
当事人:
原告胡建华,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曹新华,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鑫苑国际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曹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于2016年5月4日以被告曹新华已将所欠房屋租赁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万立波
书记员:
书记员曹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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