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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华与曹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191民初661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15
案件内容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661号

当事人:

原告胡建华,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曹新华,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鑫苑国际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曹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于2016年5月4日以被告曹新华已将所欠房屋租赁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万立波

书记员:

书记员曹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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