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玉与陈丽珠、谢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10-3)
案号:
(2013)安民初字第131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0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初字第1310-3号
当事人:
原告李爱玉,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被告陈丽珠,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谢晋芳,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143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续冻结被告陈丽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园支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622849007********)。现原告李爱玉申请撤回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丽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园支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622849007********)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张禧
书记员:
书记员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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