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马书丽、薛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05执948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94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负责人:赵春玲。
被执行人马书丽、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薛朋恩,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马书丽、薛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书丽、薛朋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尧
审判员李安永
审判员程维强
书记员:
书记员司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