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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马书丽、薛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105执948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94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负责人:赵春玲。

被执行人马书丽、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薛朋恩,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马书丽、薛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书丽、薛朋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尧

审判员李安永

审判员程维强

书记员:

书记员司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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