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圣平与张明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1228民初9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3
案件内容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228民初95号

当事人:

原告:杨圣平,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明红,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圣平与被告张明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圣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被告张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圣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张明红向杨圣平支付劳务费32540元。事实和理由:杨圣平为张明红做工,张明红共欠杨圣平劳务费32540元,有张明红立下的欠条为凭。杨圣平多次催要,张明红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杨圣平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张明红辩称:杨圣平所诉属实,只是张明红也结不了账,没有能力支付。

杨圣平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张明红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圣平与张明红之间成立事实劳务法律关系,杨圣平为张明红提供劳务,张明红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劳务报酬。杨圣平为张明红提供劳务的劳务费经张明红确认为32540元。对杨圣平主张要求张明红支付劳务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明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圣平劳务费32540元。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张明红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胡国平

审判员郭人宾

人民陪审员杨敦武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曾婵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