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雅与王泱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306执481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8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范文雅。
被执行人王泱。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泱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谢燕
书记员:
书记员王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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