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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屈云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811民初239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0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11民初23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焦作市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焦斌斌,总经理。

被告:屈云捷,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屈云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屈云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春雷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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