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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苍南县和兴塑料加工厂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27行审68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327行审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环保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望远,局长。

被执行人苍南县和兴塑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某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苍某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6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2017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苍环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章华树

审判员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吴凯

书记员:

代书记员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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