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民委员会美宝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陈梓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琼96民终2335-1号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7-16
案件内容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6民终2335-1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26日对上诉人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民委员会美宝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陈梓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琼96民终2335号民事裁定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7)琼96民终2335号民事裁定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梓莹,女,201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民委员会美宝村民小组人,住xx。”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梓莹,女,201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民委员会美宝村民小组人,住xx。法定代理人:吴清琴(系陈梓莹母亲),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民委员会美宝村民小组人,住xx。”
审判员:
审判长符晓
审判员王咸海
审判员卢静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林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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