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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抢劫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8刑更1673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刑更1673号

当事人:

罪犯刘成,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什邡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2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得标准分107.56分,且罚金5000元已全部缴纳。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所提罪犯刘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刘成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明义

审判员尹红虹

人民陪审员张贤德

书记员:

书记员姚岚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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