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507号
当事人:
原告:林雪婷,女,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秋英,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献荣,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周羽卉,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霞,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庆治,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雪婷诉被告陈献荣、周羽卉、莫庆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立案受理原告陈健湛、何慧宁、梁志聪、林雪婷等诉被告林凤珍、张大武、陈献荣、刘振波、李芳、陈卓芬、李榕生、黄飞斌、黄德权、周羽卉、莫庆治等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合共20件。本批系列案中,被告林凤珍、张大武、陈献荣、刘振波、李芳、陈卓芬、李榕生、黄飞斌、黄德权、周羽卉均经中介方莫庆治的介绍向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金棕榈湾楼盘房屋。在上述房屋交易过程中,各原告受他人指示分别为上述购房人垫付了购房款或者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
另查明,案外人黄德权【(2018)粤0604民初29415号被告】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澜石派出所报案,反映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汇银奥林匹克花园广发银行旁的优越万家地产有限公司,被一名姓莫的男子以帮客户贷款买房的方式向事主借款,后被姓莫的男子以提供虚假的多方协议的方式诈骗了216000元人民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澜石派出所于2019年1月25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1日对被告莫庆治因涉嫌诈骗罪执行拘留,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羁押。2019年2月8日,因证据不足,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作出《释放通知书》,释放被告莫庆治,目前,被告莫庆治处于取保候审阶段,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另外,2019年2月16日,被告周羽卉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进行报案,反映其被被告莫庆治诈骗,该案案情与前述案件相关,也已立案,处于侦查阶段。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批系列案均与被告莫庆治有关,现被告莫庆治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批系列案均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雪婷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1046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林雪婷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案财产保全费937元,由原告林雪婷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谢燕贞
书记员:
书记员李嘉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