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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荣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826民初316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8
案件内容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3162号

当事人:

原告:泰和县荣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祥云山庄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KG0U54。

法定代表人:朱烈江,公司经理。

被告:梁秀春,女,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荣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荣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和县荣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胡卿

书记员:

书记员彭丽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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