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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402执3032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执303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经济园区富民路101号办公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0589379。

法定代表人:沈春祥。

被执行人:龙驰,男,1999年09月0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3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代偿款16538.23元及利息354.77元、违约金4900元;负担执行费2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3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平湖市的暂住地址,目前已搬离;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10月9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1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3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犇

执行员于洋

执行员程计钦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一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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