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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香与毛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鄂0281民初103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1031号

当事人:

原告:刘军香,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毛新中,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香与被告毛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军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3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20600元×2%×252个月=1038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分别于1997年9月和10月在原告手中购买325#水泥共计110吨,单价均为210元/吨,计款23100元。被告除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外,尚差欠206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付清。逾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未还。2012年12月12日,原告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便申请撤诉。后又经原告再次催讨,被告分别于2015年、2018年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000元。剩余货款又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故而成讼。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新中同意支付原告刘军香水泥款4500元,定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刘军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被告毛新中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尹泓

书记员:

书记员黄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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