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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君与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熟兴执字第00908号
案由: 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兴执字第009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广君。

被执行人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唐北村原常昆路**。

法定代表人黄道香。

审理经过:

李广君与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广君57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其所有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并已进行评估拍卖。除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在拍卖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4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赵俊峰

审判员刘允枫

人民陪审员严雪琪

书记员:

书记员吴皆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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