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与李东红、曹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
当事人:
原告李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小天(系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红,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曹国平,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庆章,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李东红、曹国平、李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继平
书记员:
书记员徐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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