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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与李东红、曹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

当事人:

原告李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小天(系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红,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曹国平,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庆章,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李东红、曹国平、李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常继平

书记员:

书记员徐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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