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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文与毕象玉、胡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寿执字第3755-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寿执字第3755-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振文。

被执行人:毕象玉。

被执行人:胡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振文与被执行人毕象玉、胡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胡苹、毕象玉所承包的位于田柳镇供电所南寿光市祥泰机械有限公司在寿光市华源酒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司变压器一台、电炉一台、清沙机两台、壳模壳芯机两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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