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与丁嘉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甬镇执民字第6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0
案件内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镇执民字第6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丁嘉传,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丁嘉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嘉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浩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民字第6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钱扬胜
审判员王成国
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
书记员胡波(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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