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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昌石材经营部与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06民初212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26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民初2125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昌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代理人魏晓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平,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昌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平下落不明,本案需转入普通程序,原告需补交案件受理费551元。本院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交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昌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华

代理审判员刘超

人民陪审员王显菊

书记员:

书记员邓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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