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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华、庞成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浙01民终392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9-03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39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华,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成楠,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潼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庞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丽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庞成楠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庞成楠承担。事实与理由:杨丽华向庞成楠借款共计20万元,但杨丽华自借款日起每月向庞成楠支付2.1万元的利息。2018年9月起,因杨丽华经济困难,难以支付高额利息而停止支付。至今,杨丽华共计支付给庞成楠30多万元,偿还的金额已远超借款本息。杨丽华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部分的款项应用于归还本金,故杨丽华无需再向庞成楠归还借款。

庞成楠答辩称,杨丽华称其每个月向庞成楠支付2.1万元利息与事实不符。庞成楠出借给杨丽华不止20万元,估计有30万元左右,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0%,但杨丽华并未按期足额支付,所以双方在2018年9月26日按照月息3分进行结算,杨丽华还剩13万元本息未还。之后杨丽华还过1万元,现总共还剩下12万元未还。

庞成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丽华向庞成楠归还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20日,杨丽华共向庞成楠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0%。此后,杨丽华陆续向庞成楠支付利息、返还借款。2018年9月26日,经结算,杨丽华向庞成楠出具还款协议1份,杨丽华确认尚应返还庞成楠借款13万元,约定于2018年10月30日归还1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余款12万元。此后,杨丽华已向庞成楠还款1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庞成楠与杨丽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杨丽华向庞成楠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经结算后杨丽华确认尚应返还庞成楠13万元,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杨丽华应当按约向庞成楠还款。杨丽华认为总共已向庞成楠支付30余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杨丽华返还庞成楠借款1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杨丽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丽华主张其向庞成楠借款20万元后,陆续以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向庞成楠还款30余万元,已还清借款本息,但其提供的还款凭证仅有微信转账凭证12.8万元,未提供收条等其他能够证明还款事实的依据。庞成楠确认收到杨丽华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12.8万元(包括还款协议出具后支付的1万元),但不认可杨丽华关于总还款30余万元、已还清借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杨丽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庞成楠还款30余万元,其于2018年9月26日向庞成楠出具的还款协议亦表明其确认当时尚欠庞成楠借款本息13万元。杨丽华称还款协议系受胁迫出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庞成楠依据还款协议,扣除杨丽华在还款协议出具后支付的1万元,向杨丽华主张还款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丽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杨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程雪原

审判员朱晓阳

书记员:

书记员郑纤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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