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与黄钰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13民初34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民初3473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肌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辰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光,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黄钰莹,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与被告王伟、黄钰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肌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金威
书记员:
书记员杨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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