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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魏民初字第0010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民初字第00104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祝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祝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这么多年来我与被告一直争吵不断。再加上被告脾气暴躁,每当我与被告发生矛盾时,被告动不动就对我大打出手,施以家庭暴力。婚后我与被告发生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成家,二儿子也已成年。我早想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是为了孩子我一直忍受到现在。两个儿子从出生到现在,被告一直好吃懒做。为此我常常为自己的不幸婚姻而暗暗流泪。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再继续下去没有任何异议。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不是她的本意,她听了别人的话,我们结婚三十多年了,现在二儿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还没有成家,我不希望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农历6月8日生长子祝东东,1992年农历8月27日生次子祝巍巍,现均已成年。2014年农历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后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在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敬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隔阂应该能够消除,只要双方共同努力,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鉴于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郭建强

书记员:

书记员崔振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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