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1执8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诉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1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宋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某某欠款147913.00元,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有两辆车,因无法控制该车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小区房产一套,已轮后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红波
审判员尹红国
审判员王垒
书记员:
书记员李朝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