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481执89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1执8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诉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1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宋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某某欠款147913.00元,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有两辆车,因无法控制该车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小区房产一套,已轮后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红波

审判员尹红国

审判员王垒

书记员:

书记员李朝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