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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元、郑伟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002执保2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250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谢德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郑伟志,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黄家嫦,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德元因与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德元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德元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德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周林峰

书记员:

书记员贺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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