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元、郑伟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002执保2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250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谢德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郑伟志,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黄家嫦,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德元因与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德元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德元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德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志、黄家嫦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周林峰
书记员:
书记员贺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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