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孙某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11执225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9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225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某贩卖毒品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得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书印
审判员胡岩松
审判员陈宏达
书记员:
书记员岑小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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