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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孙某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11执225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9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225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某贩卖毒品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得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书印

审判员胡岩松

审判员陈宏达

书记员:

书记员岑小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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