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王炳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702行审647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6-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702行审6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锡波,该单位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崔杰,该支队民警。

被执行人王炳前,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炳前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晓俭

审判员吴行州

人民陪审员张增新

书记员:

书记员高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