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王炳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702行审647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6-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702行审6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锡波,该单位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崔杰,该支队民警。
被执行人王炳前,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炳前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00-19129552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晓俭
审判员吴行州
人民陪审员张增新
书记员:
书记员高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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