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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与刘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03执2544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13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执25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强,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建与被执行人刘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9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4月3日至徐州市××琵琶花园XX-X-XX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4、2019年4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毛海威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薛传耀

书记员:

书记员杨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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