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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06民初2593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5937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雷,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2楼东门303号。

被申请人:王凤英,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农垦社区。

审理经过:

张雷与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5937号民事裁定,冻结王凤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86000元。张雷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王凤英的起诉,经审查,张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张雷的撤诉申请。王凤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凤英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王凤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8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晔

书记员:

书记员袁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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