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3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孙明亮,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康晓雷,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康政伟,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孙明亮申请执行康晓雷、康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9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康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明亮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康政伟承担清偿责任。康晓雷承担案件受理费695元。因康晓雷、康政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康晓雷于2021年2月24日前往本院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现场履行17000元,后因违反协议本院继续执行。
二、本院分别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发现并冻结康晓雷、康政伟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099.1元,已划拨并处置。
三、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和了解,于2021年4月22日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康晓雷名下洛阳市旭尚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有厂房一处,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四、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刘东亮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亚琼
书记员刘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