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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桂荣、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最高法行申13420号
案由: 行政征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2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桂荣,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顺,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唐桂荣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樊牛,该区区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桂荣因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宛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15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桂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一、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忽略了唐桂荣对评估报告申请专家鉴定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唐桂荣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核和专家鉴定程序,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回复,并未对唐桂荣的复核请求给予解答。且专家鉴定委员会至今没有成立,导致无法进行专家鉴定。原审判决对唐桂荣申请专家鉴定,以及当地未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一事回避,对事实认定不全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评估报告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原审判决认为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并无不当,明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二、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严重违法,且缺乏客观依据,依法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1.评估机构的选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评估机构是通过指定而确定的,而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征收人无法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当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2.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格标准缺乏客观依据,严重偏离房屋正常市场价值。三、宛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据,补偿严重偏低,致使唐桂荣的征收补偿利益受到严重减损。案涉补偿决定,认定的唐桂荣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将唐桂荣的三层以上未登记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仅补偿400元/平方米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远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四、宛城区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严重违法,其在违法征收过程中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亦违法。唐桂荣房屋所占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宛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宛城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批复为无效文件,集体土地未经征收、征用程序,并给予补偿,没有权力将集体土地擅自变更为国有土地。五、补偿决定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却不予纠正,而通过宛城区政府承诺和据实解决方式,无法保障唐桂荣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可评估机构未能对唐桂荣的房屋进行入户查勘,致使查勘结果与补偿决定认定的面积存在误差,而宛城区政府的承诺并没有书面文件,且对面积上存在的误差也没有提供具体数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撤销宛城区政府作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8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宛城区政府于2012年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包括唐桂荣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唐桂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上述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也未与宛城区政府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宛城区政府选择具备资质的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评估机构,对唐桂荣案涉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7月10日按照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作的估价报告,作出宛区政房补决字〔2019〕5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唐桂荣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一、唐桂荣主张案涉评估报告违法不能成立。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宛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对唐桂荣案涉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唐桂荣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申请后,南阳市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亦予以复函。同时,唐桂荣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宛城区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二、唐桂荣主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面积、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错误,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1.因唐桂荣不配合南阳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入户查勘,致使南阳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未能对唐桂荣的案涉房地产入户查勘。在此情况下,南阳和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按照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以组、社区、办事处核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评估并无不当。并且,宛城区政府已作出书面承诺,对被诉补偿决定未计入的建筑面积,另行据实予以解决。2.根据《南阳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三层及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宛城区政府据此将唐桂荣三层以上未登记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符合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三、唐桂荣主张案涉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故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违法不能成立,因唐桂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征收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唐桂荣还主张,其房屋所占土地系集体土地,宛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补偿违法,但宛城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唐桂荣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减损其相关权益,故唐桂荣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唐桂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唐桂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张淑芳

审判员贾亚奇

审判员袁晓磊

书记员:

书记员刘依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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