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刑初160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强,男,xxxx年xx月xx日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2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侯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凯德广场麦当劳对出的东面停车处,通过剪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韩某一辆银色喜德盛电动车,在骑行至桂城南桂东路南桂桥路段时被人赃并获。同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被告人侯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6月3日至同月18日。起获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韩某。
二、2017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侯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凯德广场单车停放处,通过剪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一辆奶黄色崔腾牌自行车,在骑行至桂城玉兰小区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同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被告人侯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同月30日。
三、2017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侯强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40号威焰热工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赖某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在被告人侯强准备将电动车骑走时,被害人赖某发现,将其抓获。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侯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被告人侯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13日。起获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赖某。
四、2017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侯强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沃尔玛超市门口单车停放处,通过剪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一辆白色极科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5元。
2017年9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简村牌坊抓获被告人侯强,并缴获作案工具铁剪、套筒、一字螺丝刀自制工具各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韩某、李某、周某的陈述,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检查笔录,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车辆、配件销售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侯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是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侯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行政处罚一个月又十三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铁剪、套筒、一字螺丝刀自制工具各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金淋云
书记员:
书记员张艾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