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浙0225民催1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8-05-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25民催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先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元初,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7879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31日、最后持票人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韩晓红
审判员王云奖
审判员何滨
书记员:
代书记员俞敏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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