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秀珍行与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321执117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执11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闫秀珍,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
法定代表人:胡云堂,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秀珍行与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怀远县龙坑镇邵院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钱济平
书记员:
书记员董振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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