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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明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新2801民初56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13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01民初5611号

当事人:

原告:巴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明山,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8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任兰祥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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