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宁与张俊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722民初5674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674号
当事人:
原告:周玲宁,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俊辉,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玲宁与被告张俊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周玲宁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玲宁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玲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周玲宁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占军
书记员:
书记员侯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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