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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宁与张俊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722民初5674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674号

当事人:

原告:周玲宁,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俊辉,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玲宁与被告张俊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周玲宁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玲宁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玲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周玲宁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占军

书记员:

书记员侯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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