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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东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2020)晋07刑申35号
案由: 妨害公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吕晓东:

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本院(2019)晋07刑终28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你无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

一、关于证据问题。你申诉认为以原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经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吕晓东酒后到昔阳县唱歌。3月22日凌晨2点KTV准备打烊,因吕晓东醉酒工作人员一直未能劝其离开。后工作人员梁某拨打110报案,乐平派出所民警杨某、李某、王某1接受指令出警处置。期间,被告人吕晓东多次辱骂王某1,并朝王某1身上踢了两脚。且在被人劝说的过程中,朝王某1鼻子杵了一拳,致王某1右侧鼻骨骨折,严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晓东支付了被害人王某1医疗费1400元,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吕晓东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合同书、聘用巡逻人员合同书、暂住人口协管员合同书、赔偿协议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3张、昔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3份、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梁某、闫某1、王某2、杨某、李某、闫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吕晓东的供述、梁某、闫某1、王某2、王某1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原审公开开庭举证、质证,你未表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且能形成证据锁链,确实充分,原判依法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你申诉认为本案三位处警人员均不是在编的公安民警,也没有在编民警的带领,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本案中涉及的执法主体存在质疑,你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1虽不是有正式国家干部编制的公安民警,但其属于从事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辅助人员,该接受110及派出所指派出警,是代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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