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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君蕊、袁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新窑商初字第0043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窑商初字第00435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捍东,该行职员。

被告周君蕊。

被告袁增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君蕊、袁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周君宇、曹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捍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君蕊、袁增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22日,被告周君蕊、袁增桂在原告所属草桥支行贷款200000元,用于经营鞋厂,约定年利率为13.71%,并于2014年9月5日到期,并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由周君宇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后,被告周君蕊偿还本金96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息未偿还,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5043.77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为1288.17元,算至2014年12月5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8.36%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周君蕊、袁增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周君蕊、袁增桂作为借款人,周君宇、曹明等人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所属的草桥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保证人承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则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并以上浮后的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等。在该合同的借款人栏中,有被告周君蕊、袁增桂的签名捺印。2013年9月22日,被告周君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约定借款于2014年9月5日到期,年利率为13.71%。借款后,被告周君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等在卷佐证,被告周君蕊、袁增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君蕊向原告所属的草桥支行借款的事实有其与原告所属的草桥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该借款合同与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君蕊未按约定足额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要求被告周君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4000元,并主张暂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的利息1288.17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8.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袁增桂自愿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袁增桂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君蕊、袁增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为1288.17元,以后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被告周君蕊、袁增桂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长陆慧

人民陪审员徐雷

人民陪审员马树松

书记员:

书记员张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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