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116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苏0706刑初116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6刑初11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计超,男,1981年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瑞安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海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2020年06月14日21时05分左右,被告人何计超饮酒后驾驶苏GS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浦大道与紫金山路路口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计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1。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何计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计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计超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计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勇强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雨虹

书记员胡维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